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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部分省市“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问题研究”座谈会在井冈山召开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5-16 阅读:

   

     

国务院国资委部分省市
“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问题研究”
座谈会在井冈山召开
 
  
  2008年5月9日,国务院国资委部分省市“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问题研究”座谈会在井冈山召开。会议主要交流县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情况,征求对国务院国资委课题“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问题研究”意见和建议。会议主要情况如下:
  
  一、县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交流情况
  自十六大确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以来,中央、省、设区市三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基本建立,并取得良好成效。对县(市、区)一级国资监管机构的设置,尽管中央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但不少地方积极探索,建立机构,开展工作,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一些地方的经验值得借鉴,其中一些市、县(市、区)做法如下:
  
  1、赣州市
  为实现县级国有资产有人监管、有效监管,赣州市把建立健全县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作为构筑国有资产完整监管体系的基础工作,并进行积极探索。2005年初,赣州市政府在江西全省率先下发《关于规范和完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通知》(赣市府字[2005]75号),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全部成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至2005年底,18个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全部成立,为江西全省最早建立完善县级国资监管机构的设区市。
  (1)监管模式。多数县(市、区)为“国资办(局)——国资经营中心(公司)——实体企、事业单位”,少部分县(市、区)为“国资办(局)或国资经营公司(中心)——实体企事业单位”。国资办(局)多数县(市、区)为财政部门的二级机构,负责人多数由财政部门领导兼任,少数县(市、区)单设;有不多的几个县(市、区),国资办(局)为政府直属单列正科级机构;在人员编制方面,多数为3—4个,少部分为6—7个;在机构性质方面,一部分列公务员系列,一部分为全额拨款事业机构。
  (2)监管范围。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产权及国有股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性、基础性、公益性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其他国有资产及其权益。
  (3)工作成效。①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和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南康市国有资产转让全部进场交易,阳光操作,2007年交易额8600万元,增值4400多万元,增值率104.76%。瑞金市2007年国有资产进场交易25156.32万元,增值7531.12万元,增值率42.73%;②处置国有企业不良债权,为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创造良好基础。如赣县国资办代表政府以238.8万元回购国家资产公司在该县11户国有企业金融债权3980万元,解开了地方国有企业的债务链条,顺利实现企业资产变现和企业改制。上犹县国资办代表政府以1048万元回购长城、华融资产公司南昌办事处在该县29户地方国有企业的金融债权7452.39万元,使这些企业顺利地进行了改革改制;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摸清家底,规范经营,提高效益;④加强地方国有企业监管,建立业绩考核机制。如瑞金市国资办对房产公司、旅游公司、物业公司等地方国有企业实现经营业绩考核,有效地促进了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杭州市淳安县
  (1)监管模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资经营公司(企业)”三层次构架:
  ①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县长,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为副主任,县府办、组织部、财政局、人事局、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办、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为议事机构,主要研究国有资产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一般一年召开1—2次会议。
  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独立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未纳入公务员系列),编制16人,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综合科、政策法规与改革发展科、统计评价与业绩考核科、预算审计财务科。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工作职能、职责范围、工作内容与设区市一级国资委基本一致。
  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县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6家,下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80家。其他独资、控股、参股企业68家。
  (2)监管范围。全县企业国有资产。
  (3)企业负责人管理。6家一级公司负责人由县委组织部管理;其他企业负责人视其历史缘由、规模大小有的由县委组织部管理,有的由原主管部门管理,有的由国资办管理。
  
  3、宜春市铜鼓县
  (1)监管模式。介于“国资委(国资经营中心)单层次与国资委(国资经营中心)--企业双层次模式”之间。2004年11月成立国有资产营运中心,为县政府直属全额拨款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5名,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办公室、财务核算股、资产管理股、资产营运股,除正常办公和人头费列入财政预算外,按入库国资净收入的3%提取工作业务经费。2006年12月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为县政府特设机构,列入公务员系列,与中心实现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作,集国有资产监管与营运于一体,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2)监管范围。监管与营运的资产范围比较广,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地方资源性资产如小水电、林场,矿产的探矿权与采矿权,无形资产如出租汽车经营权、交通路线权、广告经营权等,以及政府出资参股的股权等。
  (3)企业负责人管理。科级干部以组织部为主,其它以国资委为主。
  
  4、沈阳市沈北新区
  (1)监管模式。实行“国资经营公司——企业”双层次模式,创建以“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公司直接隶属区政府,监管和营运区级国有资产,代表区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公司与授权范围内的企业之间以产权为纽带,公司以持有的产(股)权行使出资人职责。公司为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内设财务核算处,项目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工程审核处,办公室。公司坚持以市场化手段经营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监管范围。企业国有资产。
  (3)企业负责人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由区委组织部门任命,下属企业负责人完全由公司负责任命和管理,实现市场化配置和管理。
沈阳市17个区县全部采用这种国资监管与营运模式。
  
  5、苏州市昆山市
  (1)监管模式:国资办—营运及产权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体企业(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
  ①国资办是财政局二级机构,工作人员只有3名。
  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有:花桥国际商务城资产经营公司,注册资本15.97亿元人民币,主要投资建设经营国际商务大厦;工业资产经营公司,主要投资建设工业园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主要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开发区资产经营公司,主要投资建设光电产业园。
  (2)监管范围。企业国有资产。
  对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无论是为了避免县级国有资产监管出现“真空”,还是从已有县级国资监管工作成效看,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必须设立;鉴于各地情况差别很大,县级国资监管体制模式不宜一刀切,应该有几种选择;监管的范围一般不宜只限于企业国有资产,应较中央、省、市级国资机构更广更宽;机构宜单独设立,不宜作为财政等部门的二级机构或内设机构,并进入公务员系列。这些方面,均应由国家政策法规予以明确。
  
  二、“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问题研究”课题情况
  为加强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国务院国资委将“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问题研究”课题列为重点研究项目,并委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承担,该课题旨在为即将出台的《国有资产法》提供政策参考,课题建议:
  1、将县级国有资产监管纳入《国有资产法》,若法律不能出台,应尽早从政策层面明确县级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
  2、参照省、设区市国资监管机构,明确县级国资监管机构的工作职能和职责;
  3、在省、设区市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范围的基础上,放宽县级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
  4、从实际出发由各地选择相适应的县级国资监管具体模式,主要有:国资委(局)——资产经营中心(公司)——企业;国资委(局)——企业;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事业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市国资委 王全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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